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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2月8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企业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企业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跟企业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没多大的关系。

如果企业出于逃避纳税义务,将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一些款项,不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规定计入“其他应收款”,税务局一旦稽查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并处罚。

纳税义务的判定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跟会计核算计入什么具体科目没有关系。


问题2:注销分得的资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3位自然人与村民合作经营果园成立了农村合作社,当时3人投了30万占40%的股份,若干村民没有实际出资占60%的股份,现公司注销账面有10万元的货币资金,该如何分配,分得的资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

原则上应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剩余资金,如果在合作社章程中有特别约定按其约定分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应按照占股比例分配。

合作社注销,个人取得的款项,属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应按照如下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题3:融资租赁回租,回租款没打给我公司(承租方),直接打给了供应商(第三方),账务处理怎么写?

解答:

准确说法应该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提供融资的,通常是金融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业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售后回租业务,前提是销售方(同时也是承租方)先取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购买方(同时也是出租方),按照会计准则判断,双方并不构成实质上的销售业务,销售只是形式上的,实质还是融资(贷款)。同时,在税务方面,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也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本来,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没有最初设备供应方的什么事儿,但是设备供应方为了推销设备,通常给设备需求方寻找融资方(租赁公司),然后签署三方协议,设备供应方就相当于给设备使用方和融资方提供了担保。

下面说说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部分货款)

应付账款(赊欠设备款)

2、售后回租,直接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

借:应付账款(赊欠设备款)

银行存款(如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按期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售后回租的租金,由于是本金+融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4:客户扣款(已开具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需要先查明原因,客户为什么会扣款,是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折扣与折让,还是合同约定有现金折扣等,不同原因导致扣款或未付款,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甚至税务处理也是不一样的。

作为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做会计处理前,都需要充分了解经济业务,否则做出的会计分录就可能是错误的。


问题5:单位发的月饼职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雇佣或任职关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问题6: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x公司租赁一工厂做生产目的,当月支付一年租赁费用,收到银行付款单。次月,租赁方提供增值税发票。问这两个月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人除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外,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或首笔租金专票取得的,如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间应付的含税租金)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分摊融资费用:

需要先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与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收益

3、分期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收到租金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6、租赁结束: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问题7:厂房拆迁款如何做账?

解答:

拆迁分为政策性搬迁与商业拆迁(非政策性搬迁)两种形式。

(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适用的会计规定

1.政策性搬迁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非政策性搬迁

所谓非政策性搬迁,通常是指非政府主导下的商业化搬迁,因此其会计处理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进行会计处理,视为销售旧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而异地新购建,或者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1.旧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以前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由于情况不同,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补偿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亦不同,从而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存在差别。根据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而逐步计入使用期间的收益。即收到补助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投入使用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暂时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版处理方式(2017年6月12日后的会计处理)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不冲减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是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则是与总额法相反,是全部用于冲减相关资产和成本、费用、损失的账面金额,而不是确认为收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商业拆迁的会计处理

商业拆迁,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就是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销售不动产或不动产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

因此,对于商业拆迁的不动产,就按照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到拆迁款就是销售款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补价。

仅以营改增前购入房屋为例说明:

1、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拆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营改增前取得的)

3、计算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增税

4、计算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问题8:现金红包是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呢?

我们公司是做饮料销售的,为了促销,在饮料瓶上印了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可得随机现金红包,这个现金红包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么?因为涉及的终端消费者是以千万计量的,且红包金额每人只有几毛钱。要是需要缴纳个税的话,是如何申报缴纳呢?按清单申报,还是可以汇总申报呢?

解答:

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可得随机现金红包,派发红包的企业有扣缴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该类情况不容易收集中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数量众多等现实情况,特别在个人申报系统中设置有汇总申报的模块,只需要企业到税务大厅去办理开通后就可以汇总申报。


问题9:企业注销前利润较大,可是银行无现金分配,怎么办?

解答:

根据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既然“所有者权益”较大,必然“资产”方也较大,在没有“现金”的情形下,必然存在很多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在注销前,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清零,而非货币性资产清零的途径:1、抵债;2、对外销售;3、分配给投资者。

上述三种清零方式,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都有可能会产生销售纳税义务或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因此,不要以为账面上没有现金资产就不用纳税了。

而在分配投资者时,如果是个人投资者,超过最初投资额的部分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非货币性资产没有清零前,企业是无法通过税务局的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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